44、甫刑的制定

穆王西征犬戎,以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,换来了“荒服者不至”的苦果。周王室那曾如磁石般吸引四方来朝的天命光辉,似乎正随着西坠的日头,一点点黯淡下去。穆王晚年,面对的是一个权威日益受到挑战的天下。诸侯之间,不再像成康时期那样和睦恭顺,利益的摩擦、疆界的争执、乃至私下的兵戎相见,已非鲜见。旧有的秩序如同年久失修的堤坝,开始出现细微却致命的渗漏。中央的威权,在一次次不经意的损耗中,正悄然流失。

正是在这种“诸侯有不睦者”的背景下,一位名叫甫侯(一说即穆王的司寇吕侯)的重臣,将这一严峻的形势禀报给了周穆王。他忧心忡忡地指出,单纯依靠德教与旧有的习惯法,已难以有效遏制日益增长的纷争与犯罪,必须建立一套更为明确、系统、且具有绝对权威的刑律体系,以震慑不轨,整肃纲纪。

穆王虽在对外征伐上刚愎自用,但面对内部统治根基的松动,他并非毫无警觉。他深知,法律是维系秩序的最后一道,也是最有力的一道防线。于是,他采纳了甫侯的建议,决定制定一部详尽的刑法。一场关乎周王朝统治根基的法律改革,在穆王的主持和甫侯的具体操办下,拉开了序幕。

穆王将诸侯与执法的官员们召集到殿前,他的开场白并非严厉的训斥,而是带着一种沉重的忧虑与期许:“喂!到我跟前来,你们这些拥有国土和民众的诸侯们!我要告诉你们如何运用完善的刑罚。如今你们要安抚百姓,选择的难道不应该是贤人吗?敬重的难道不应该是刑法本身吗?掌握的难道不应该是量刑的尺度吗?”

这一连串的发问,定下了此次立法的基调:慎刑。他并非要推行严刑峻法,而是要建立一套公正、明晰、有章可循的司法体系。

接着,穆王与甫侯系统地阐述了这套被称为“甫刑”(或称“吕刑”)的法律体系,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层次分明、程序严谨的定罪量刑流程。

首先,是“五辞”听讼,明察秋毫。审判的核心在于查明真相。穆王规定,当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到庭后,法官(士师)必须从五个方面细致观察涉案人员,即“五辞”:

  1. 辞听:观察其陈述是否合理,有无矛盾。
  2. 色听:观察其面部表情是否自然,有无慌乱。
  3. 气听:观察其呼吸节奏是否平稳,有无急促。
  4. 耳听:观察其聆听指控时的反应,是否专注或闪烁。
  5. 目听:观察其眼神是否坦然,有无游离躲闪。通过这五种观察方法,力求洞察其内心,摸清案情原委。这体现了古代司法中对“人情”、“心理”的深刻洞察,追求的是实质正义。

其次,是“五刑”、“五罚”、“五过”的三级定罪体系。这是“甫刑”最核心、也最具创新性的部分。它根据罪行轻重,设置了三个不同层次的处罚等级,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网:

  1. 五刑:指墨(刺面)、劓(割鼻)、膑(剔膝盖骨或斩足)、宫(毁坏生殖器)、大辟(死刑)五种肉刑及死刑。适用于证据确凿、罪大恶极者。
  2. 五罚:当犯罪事实够不上“五刑”的标准,或者案情有疑点时,则用“五罚”来定罪,即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(铜)来替代肉刑。这是一种“赎刑”制度。
  3. 五过:当犯罪事实连“五罚”的标准都够不上,但涉案者又确实有过失,或者被判罚而不服时,则用“五过”来定罪。这主要针对官员的渎职、徇私等行为。穆王特别强调,以“五过”定罪必须防止“惟官、惟反、惟内、惟货、惟来”五种弊病(即畏权势、报恩怨、走内线、受贿赂、请托人),务必查清其罪,使罪名与过失相当,否则法官将与犯人同罪。

这套体系,尤其是“五罚”的设立,体现了从“刑”到“罚”的进步思想,给了许多非极端罪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,也使得司法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。

再次,是“疑罪从赎”与“众证定罪”的司法原则。穆王明确规定:“五刑之疑有赦,五罚之疑有赦,其审克之!” 凡是按“五刑”治罪而有疑问的,可以赦免,降为“五罚”;按“五罚”治罪而有疑问的,也可以赦免,予以宽大处理。但必须仔细查证。如何查证?“简孚有众,惟貌有稽。无简不听,具严天威。” 取证要依靠众人(即听取多方证词),审讯要依据事实(“貌”指实际情况)。没有确凿证据,不能定罪。因为必须敬畏上天的威严。这已经蕴含了“疑罪从无”或至少是“疑罪从轻”的司法精神,以及对证据的重视,是古代法制思想的一大飞跃。

最后,是详尽而严厉的罚金制度。“甫刑”对“五罚”的金额做出了极其细致的规定:

  • 墨辟疑赦,其罚百锾:应处墨刑而有疑问可赦免的,罚金一百锾(一锾为六两或说二十两铜)。
  • 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:应处劓刑而疑赦者,罚金二百锾。
  • 膑辟疑赦,其罚倍差:应处膑刑而疑赦者,罚金五百锾。
  • 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锾:应处宫刑而疑赦者,罚金六百锾。
  • 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:应处死刑而疑赦者,罚金一千锾。

史载“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膑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。五刑之属三千。” 这意味着,针对各种罪行,详细规定了三千条适用“五刑”及相应“五罚”的条文,其体系之庞大,规定之细密,前所未有。

《甫刑》的颁布,是周代法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。它将分散、模糊的习惯法进行整理、编纂和系统化,使之成为一部成文的法律典籍。它强调“慎刑”与“中罚”(量刑适中),试图在维护统治秩序与防止滥刑之间找到平衡。其“疑罪从赦”、“众证定罪”的原则,更是闪耀着古老的人道主义和理性精神。

然而,这部法典也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。它本质上仍是维护贵族统治的工具,“刑不上大夫”的观念依然存在,对“五过”的防范正说明了官吏特权阶层违法行为的普遍。而那高额的罚金,也使得“赎刑”实际上成为贵族和富人的特权,所谓“千金之子不死于市”,法律的平等性无从谈起。

《甫刑》的制定,是周王室在“王道”衰微之际,试图通过强化法律工具来弥补道德感召力下降的一次努力。它像一剂强心针,或许在短期内稳定了秩序,但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王朝颓势。它标志着周朝的统治策略,正从理想的“德治”,逐步转向更依赖“刑治”的现实主义路径。这部浩瀚的法典,连同它那三千条的详细规定,一起被载入史册,既展现了古代中国法制文明的早熟与辉煌,也透露出一个王朝在鼎盛之后,面对内部危机时的挣扎与无奈。

留下评论
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